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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对华裔杀人犯被无条件释放的惊讶和感慨

I am shocked when Mr. Li is a freeman now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2008年,一位名叫李伟光(Vince Li)的华裔男子在长途巴士上,无故杀死而且肢解了一位坐在他身边的无辜白人男乘客而被捕受审。法庭发现他是一个有严重精神病患者而被判对杀人事件“不必负刑事责任”,只需在精神病院进行长期治疗。据报道,现在由于该名犯有精神病的李姓杀人犯,因在疯人院近十年时间的治病过程中,显示出“极端良好的奉公守法表现”,法庭已经在最近宣布,李伟光不但被“无罪释放”,而且还可以在继续服药治疗的前提下,到社会上过正常的自由人生活。
 
我不知道广大的社会民众对此有何感想,笔者闻讯以后,则感到无比惊讶无比忧虑和万分感慨。笔者感到,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法律精神,是否因为“矫枉过正”而忘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并正走入一条可怕的“歧途”。令人担忧无比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能够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像屠斩和肢解牲口或动物那样,把一名坐在身旁的无辜同类,活生生地加以残杀和分尸肢解的“精神病人”,居然能够在经过“治疗”以后,把他“无罪”释放,并准许他在我们的社会中,过正常生活。这种法律裁判,无论如何都无法为绝大多数的民众所接受。特别是对受害人的家属和亲友而言,这种“人道主义”精神,不但无法接受,更是极端残忍和无法忍受。相信绝大多数的民众,都无法接受和难以理解这种法律裁决。
 
笔者相信,绝大多数的民众,对于一个像豺狼虎豹那样,可以残酷地把一个活生生的,与自己毫无瓜葛和仇恨的同类杀死和肢解的人,实在不能够被当作正常的“人类”看待。他的行为甚至于比豺狼或任何食肉动物更加残忍。其实,野兽是以杀戮和吞噬包括人类在内的其他动物(但不是同类)为生的食肉物种。它们是没有理智的野兽和畜生,而绝对不是有最高智慧的人类。是的,人类在战争中,也同样互相杀戮,但这是生存竞争中相互搏斗的战争行动,而不是像无故杀害并肢解同坐一旁乘客那样的比野兽还残忍的血腥暴行。是的,杀人凶手在犯罪之时,可能其精神状态正处于比野兽还要凶残和危险的境地,或从法律的观点而言,他“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犯罪行动”,所以对杀人罪行“不负法律责任”而应该被判“无罪”。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官和法律系统,还让这样的危险人物与我们一起生活。试问这是根据怎么样的“医学证据”和“法律保证”所作出的法律裁决?,试问世界上有谁能够以确凿的科学证据或法律依据,肯定这个杀人犯他在此后的一生中,绝对和完全不会旧病复发而再次杀人分尸,或对社会和人群导致其他的严重破坏和流血牺牲?也许人们会说,世界上没有“绝对保证”的任何事件,更何况一个曾经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加以杀戮分尸的神经病患者的所有行为?
 
既然如此,那么法庭和任何医学专家或精神病专家,也不应该把这样的精神病人从医院里释放出来,并让他生活在我们的社区之中,让社会上的无辜民众,冒险忍受和面对可能再次遭到被杀戮和肢解的任何可能?退一万步讲,即使再次发生这种悲剧的可能性只有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乃至十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其结果仍然是无辜人类遭受残杀和肢解!试问,有哪一位法官大人,或医学专家,愿意为这种具有“高度人道主义法律精神”的裁决,向全体民众,作出这样的绝对保证?如果他们不能,那么,我们的法律系统和法官大人,岂非是在用无辜民众的生命,为其“高尚的人道主义法律裁决”冒极端的生命危险?而且,这种法律裁决,固然符合了我们的法律系统和法官大人的“高度人道主义精神”和操守,但与此同时,他们却完完全全忘记和忽视了被那名现在“已经完全正常”的精神病患者所杀害的无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终生痛苦和悲哀。试问,我们的法官大人和法律系统,在如此仁慈地对待杀人凶手之时,为什么对被杀害者及其亲属和家人,又显得如此的“残忍”和“冷酷无情”呢?这难道也是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奉行创导宣扬和执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公正”原则?!
 
也许有人会问,那么以笔者或任何反对这种法律裁决民众的意见,我们的司法制度该如何处置这样的杀人犯呢?或如何处置“经过医药证明”(?),已经“完全正常”(?)的“曾经杀人犯”呢?其实,只要稍具常识或对广大无辜百姓的宝贵生命具有最起码关注法律和个人,都不会把这样的“曾经杀人犯”,或“有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杀人犯,从疯人院,监狱,或长期受监管的生活场所释放出来,更勿论让他与我们社区里面的男女老少生活在一起。笔者所能够想象的,最适合那样的“曾经杀人犯”的一个既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而又保证不会令无辜民众遭到生命危险的最佳住所,应该是某种形式的,与普通社区的民众生活隔绝的,但与居住者有同一类形的,已经被宣判“无罪”的“曾经杀人犯”的居住场所生活在一起。换句话说,他们可以过正常的生活,但必须在与正常的社区和无辜的百姓保持一个绝对安全距离的居所过活。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奉公守法的社会大众而设,它不是成为照顾和保护杀人凶手的“偏护所”。是的,维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固然是法律系统的重大职责之一,但维护无辜民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持法律公正,更是法律法制的最高原则和首要任务。
 
我只想用“对杀人犯的仁慈,就是对无辜百姓的残忍”这句话来结束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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