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移民申请老人金应如何计算在加国居住的日子
来源: 大中报 王飞
大中报综合讯:加拿大以完善的社会福利连续多年被众多评估机构评为“最佳居住国”之一,多数合法移民来加后可以享受到各种福利。不过申请福利也是有条件的,政府为此设下了众多的条条框框。如果不合资格申请福利就会被拒,至于那些冒领、欺诈福利的人,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位中国移民申请福利被拒的例子,值得大家借鉴。
根据联邦法庭的文件,一名来自中国上海的老人移民加国后,在申请老人福利金OAS(Old Age Security)时,将自己移民前来加探亲的居留时间也都算上,以满足居住满10年的申请资格,结果被联邦政府拒绝。这位老人不服输,又上诉到社会保险仲裁庭(Social Security arbitral tribunal),最终还是被拒。
老人金必须居住满十年
法庭公开的文件显示,老人出生于1939年,将近80岁高龄。她在中国生活了60多年,第一次到加拿大探亲是2000年,第二次探亲时间比较长,是2004年到2007年,有三年多。2008年5月又来加,之后基本上一直住在加拿大。老人通过家庭团聚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是在2010年9月。
2015年11月9日,联邦就业和社会发展部收到这位老人的老人金(OAS)申请,由于她在加拿大居住时间不满10年,不符合申请老人金的资格。政府直接拒绝了她的申请。为此,老人向社会保障仲裁庭提出上诉。
法庭文件指出,申请老人金要依据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政府部门认为老人应从2008年5月开始算作加拿大居民,但是老人认为她之前两次到加拿大的时间也应该算在内。到底应该怎么算居住时间?
社会保险仲裁庭在今年5月的裁决书中分析,如果是申请老人金,在加拿大居住必须是有在此安家的意愿,过日常的生活。身在加拿大不一定就是加拿大居民。
确定是加拿大居民不是自己说是就是的,而是基于一些特定的因素,是否享受加国医疗保险、获得驾照、签有租约和拥有税务纪录等;在加拿大居住是否规律及时间的长短,在加拿大是否已扎根和安居。
探亲9个月:不算居民
法官范德霍特(Pierre Vanderhout)在裁决书中分析了老人在移民之前两次在加居住的状况,第一次2000年1月到2000年10月,老人是以游客(visitor)身份来加,虽然身在加拿大,但是没有将加拿大当作家,不能算作加拿大居民。
老人与在加拿大学医的二女儿共同居住的9个月,她与加拿大的联系不足以构成居民身分。并且,与来加之前在中国长达60年,以及她返回中国后居住在中国的44个月相比极其短暂。
老人没有驾照、租约和报税等其他联系,她在加拿大的居住不是定居,而是依赖女儿,而且当时女儿也刚来加拿大不久,还不是公民。
更重要的是,老人在上海有房,有家人,回中国后又住了三年多。因此这段时间老人应算作中国居民,在加拿大只能算作探访者。
帮女儿带小孩3年多:也不算居民
法官又分析了老人2004年6月至2007年8月期间在加拿大的居住情况,同样认为她没有把加拿大视为自己的家。
老人在2004年6月入境时持单次游客签证,之后,她获准游客纪录延期至2007年8月。老人在延期截止日前离加返回中国上海的家中,一直到2008年5月。
老人称她2000年之后就有加拿大的银行帐户,2004年获得一张信用卡,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她在加拿大拥有房屋、生意、汽车或家具。她在这段时间仍然拥有上海的房子,因此相比中国,她在加拿大没有个人财产记录。
在加拿大居留的三年里,老人与女儿住在一起,没有外出工作或社会联系。在这一点上,老人的女儿说,老人是来帮她带小孩,中国人传统都是和父母一起住。但是法官认为这属于家庭联系,不是与加拿大社会有接触和联系。
另外,女儿为老人在加拿大买了私人医疗保险,不过老人没有驾照、没有报税,除了延长在加的居留时间三年,与公共服务机构没有任何互动。
在上海有房产
法官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老人在上海拥有房产,并且没有出租。她在2007年8月回到上海后与丈夫继续住在那里,并且她有多名家人在上海。
她在2010年9月拿到加拿大的移民签证后,也仍然拥有上海的房屋。
此外,在2011年、2014年和2016年,老人都回上海过春节,一住就是两个月到五个月。这些都说明,老人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与中国有更密切的联系。
在居住状态方面,联邦移民部认为这段时间老人是游客(visitor),老人自己也说她这段时间是加拿大的游客和临时居民,这些字眼都代表她当时并没有在加拿大扎根和安居。
2009年才拿到移民签证
裁决书也提到,老人有意在加拿大定居,但是2007、2008年的签证申请很严,为了申请移民,老人夫妇俩又回到中国申请。办理家庭团聚需要担保和资产收入证明,他们的女儿直到2006年取得医生执照后,才有能力担保父母移民,申请程序从2007年2月开始,老人直到2009年10月才拿到移民签证。法官认为,这些都只能说明老人在加拿大的生活没有扎根。
唯一可以支持居民身份的一项是老人在加拿大停留的时间长达三年多,但是法官认为在加拿大居住状态是更重要的因素,因而认定这三年多时间里,老人不能算作加国居民。
总结上述,法官裁定老人在2015年11月9日申请老人金之前,她在加拿大居住的实际时间是7年173天,这意味着她不符合申请老人金的资格。当在加拿大居住时间达到10年后,她可以再次申请老人金。
领取老人金的合格条件
根据加拿大服务部(Service Canada)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老人金申请人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有三个:第一,年龄在65岁或以上。第二,具加国合法身份。第三,18岁后,在加国居住10年以上。
根据条例,老人金申请人定居的国家,如果与加拿大签订社会保险协议(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则在该地居住的时间,可计算在内。目前与加国签订社保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约有49个,但中国、香港、台湾、印度不在其中。
申请条例内表明:申请人必须具加国合法身份,即公民、移民或者是持有部长许可(Minister's Permit)的居民,入籍前在加国,或在与加国有社保协议国家居住的时间也可计算在内。不过,加拿大服务部要求在海外出生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身分证明文件,例如护照、移民纸等。同时,也必须写明所有在海外居住的时间,但少於6个月可忽略不计。
按照规定,老人金领取人在地址变更或离开加国时应该通知有关部门,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老人金可能会停止:第一,领取人18岁以后在加国居住的时间少於20年,同时离开加国的时间多过半年。第二,领取人主动要求停止发给。第三:领取人去世。
老人金OAS制度的来历
本报的评论作者碧海先生曾在他的文章里介绍过加拿大的老人金OAS制度。这个制度于1950年确立。当年领取该项福利金的合格年龄是70岁。如果有特别生活困难,而又符合其他条件的话,有些人有可能在65岁就取得这笔款项。可是对绝大多数的民众而言,没有一个人可以在70岁以前保证拿到这笔老人金。而且,当时加拿大人的平均年龄男性是66岁,女性是71岁。因此,能够真正拿到老人金的人数非常有限。联邦政府在这项福利金之下的经济负担也非常轻。就算是到了1960年代中期,当加拿大的自由党政府莱斯特•皮尔森(Lester Pearson)当总理,立法通过加拿大公民的退休金CPP制度之时,加拿大人的人均寿命虽然有所延长,但是能够活过70岁的人还是不多。就算能够活到这个年龄的人,领取这笔老人金的时间也只不过是聊聊几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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