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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坞拟起诉5.5万加拿大人偷看电影

Hollywood studio looks to sue thousands of Canadians in movie piracy lawsuits
来源: 大中报 泊然



《环球邮报》4月28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一个好莱坞制片厂拟起诉55,000名在网上分享电影的加拿大网民,以期通过侵犯电影版权的诉讼赢得数百万元和解金。

好莱坞制片厂拟起诉55,000名加拿大网民
尽管旨在平衡创作者的权利和对网民保护的新版权制度刚刚实施了几年时间,但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起诉了近4,000名涉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分享电影的加拿大网民。

如果Voltage Pictures制片厂的律师能够在今年9月的听证会上说服联邦法院批准,该制片厂计划通过被称为“反向集体诉讼”的罕见法律程序再一次性起诉55,000名个人,并希望他们每人支付高达$5,000元的和解金,而这也是加拿大非商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上限。


 
多伦多律师事务所Aird & Berlis LLP目前在帮Voltage和Nu Image这两家好莱坞制片厂,以及众多相关制作公司打侵权官司。自2016年以来,该律师事务所在其经手的近20起独立案件中,已经通过挂号邮件向数百名网民寄送了索赔清单。
 
此类官司越来越多,也导致越来越多人开始担心加拿大的版权制度主要是被用于利用那些更愿意花多达$5,000元和解官司,而不是支付法律费用为自己辩护的消费者。
 
渥太华大学(University of Ottawa)加拿大互联网政策及公众利益中心(Canadian Internet Policy and Public Interest Clinic)的主管费尔勒(David Fewer)称,该中心正在干预Voltage Pictures制片厂拟提的反向集体诉讼。费尔勒担心此案可能会导致大量涉及文件共享的官司,他指出,这起涉及侵犯版权的反向集体诉讼实际上并不是寻求因为非法侵权而导致的损害或损失的赔偿,而是利用打官司带来的恐惧、不确定性以及涉入其中的高昂代价逼迫被告掏钱和解官司。


 
费尔勒称,反向集体诉讼程序很罕见,通常是用于许多被告共享利益,并且会从集中资源进行共同防御中获益时。费尔勒还列举了美国一些专利诉讼案为例,其中被告都进行了共同防御。
 
侵犯版权的行为常被称之为盗版行为,网民在网上非法分享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常常是通过BitTorrent完成,BitTorrent是一种允许通过网络和多个用户共享计算机文件的互联网通讯协议。在Aird & Berlis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官司中,该事务所常常和名为Maverickeye的调查取证公司合作,Maverickeye会监控互联网,以调查通过BitTorrent分享Aird & Berlis律师事务所客户所拍摄电影的网民的情况。
 
Aird & Berlis律师事务所在去年递交的一份法庭文件中称,网上有大量非法盗版电影,因为现在的网络已经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一部电影从一个网民手中转到另一个网民那里,这破坏了传统的电影发行方式,给电影制片厂造成了经济损失。


 
《环邮》在多伦多的联邦法院查看了Morgan Creek Productions公司提起的一宗诉讼案的档案,该公司拥有2017年上映的说唱歌手Tupac Shakur的传记片《万众瞩目》(All Eyez On Me)的所有版权。法庭文件显示,在本案中有多名被告都同意支付$750至$5,000元和Morgan Creek Productions公司达成和解,$5,000元是非商业侵权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但是,其他一些被告则提出了辩护声明,理由包括自己没有电脑,不知道如何下载电影,根本不听说唱音乐,以及没有看过相关影片等。其中一名被告就称自己根本不知道BitTorrent是什么。还有一名被告称,他有时候会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并会为租客提供免费WiFi,但他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租客看他们究竟在网上干些什么。
 
一名62岁的女性被告在其辩护声明中加入了一封手写信,其中称:“我只是想让你们知道你们告错了人,我从未有过做这种事的想法或意图,我对所发生的一切感到遗憾,对你们如此过分的做法感到遗憾。”


 
代表好莱坞制片厂的Aird & Berlis律师克拉克(Kenneth Clark)表示,他的客户不允许他置评此事。
 
侵权官司几乎都是在审判前达成和解
《环邮》采访的法律专家称,因为此类案件几乎都是在审判前达成和解,因此在房东是否应该对租客的网络使用行为负责,或是应该对涉嫌在网上分享一部电影的个人处以多少罚款等问题上没有案例法可依据。
 
约克大学奥斯古德法学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知识产权法教授克雷格(Carys Craig)称,此类案件的被告往往认为自己可能会被处以高达$5,000元的罚款,而相比花钱找律师打辩护官司,掏$5,000元可能是更合算的决定。
 
克雷格称,当版权所有者纷纷开始一次性起诉多名被告,而不是一次只起诉一个人时,鉴于反向集体诉讼机制简单且高效,此类案件的数量将会快速增加,并会成为潜在的非常有利可图的行业运作模式。


 
在Aird & Berlis侵权诉讼案中代表多名当事人的多伦多律师布霍尔兹(Ren Bucholz)称,他担心在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中,被告进行辩护都会变成得不偿失,这实际上也削弱了法院仔细考虑此类案件真正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加拿大联邦政府在2012年对版权法进行大幅修订,以期达到在保护版权所有者权利的同时,继续鼓励言论自由和使用新通信平台的目的。
 
克雷格教授称,当局一个明确的政策方向就是将关注重心远离终端用户,即日常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自己家中从事的个人娱乐活动。版权法主要是针对商业用户,比如网站或其他类似运作单位通过在网上非法分享电影或电视节目赚钱的行为。
 
加拿大版权法设立了“通知”系统,该系统于2015年启用,允许版权所有者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向连接与非法文件共享相关的IP(互联网协议)地址的客户发送通知。但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会通过电邮向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并不会告知版权所有者其客户的身份。


 
到目前为止,许多版权所有者都已经发出过通知请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已经开发出处理大量通知的自动化系统。比如,拥有240万互联网用户的罗渣士公司(Rogers)就称,其每年都会收到逾200万个通知请求。据拥有近30万客户的独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TekSavvy公司的隐私副总裁Janet Lo称,该公司每周都会收到数万个通知请求。
 
大多数版权所有者不会起诉终端用户
但是,大多数版权所有者并不会起诉终端用户,因为这需要采取额外步骤申请法院命令,以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披露其个人互联网用户的姓名和地址。
 
克雷格教授称,尽管像《权力的游戏》(Game of Thrones)这样深受欢迎且经常被盗版的作品的制作人往往会认为将自己的粉丝变成“攻击目标或敌人”并不符合自己的最佳利益,但这种逻辑并不适用于不太成功的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据Voltage Pictures制片厂称,其拟提的集体诉讼涉及五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进行分享的电影,分别是《鞋匠人生》(The Cobbler)、《鬼债》(Pay the Ghost)、《善意杀戮》(Good Kill)、《父女情》(Fathers and Daughters)和《美国劫案》(American Heist)。


 
罗渣士和TekSavvy都曾多次涉入和Aird & Berlis律师事务所的制片厂客户相关的法律纠纷。据Lo称,TekSavvy希望保护自己客户的隐私,并反对在其认为制片厂并未提供高质量证据的情况下披露客户的姓名。
 
罗渣士则因为其在Voltage拟提的反向集体诉讼中披露用户身份的费用和该公司发生了争坳。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曾裁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遵照法院命令披露其用户姓名时,有权要求原告方支付“合理”费用(但其中不包括与发出警告通知的“通知”系统相关的任何费用)。
 
但是,“合理”费用的定义至今尚未确定,罗渣士和Voltage在今年6月将会就此上法庭进行辩论,罗渣士曾称,这项工作每小时需花费$100元。但是,如果法院判定版权所有者必须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支付每名用户近$100元的身份识别费用,那一次性向55,000名被告提起诉讼的成本显然过高。


 
Voltage已经将列治文山一个名叫罗伯特•萨尔纳(Robert Salna)的男子列为其拟提的反向集体诉讼的“代表被告”。萨尔纳是一个房东,Voltage称其应该负责的一个互联网账号的用户曾非法分享本案所涉的五部电影。
 
萨尔纳的律师在一份法庭文件中称,如果Voltage胜诉,其就可以通过这种在线文件共享行为获利,要求每名被告支付$100至$5,000元的法定损害赔偿金,而与此同时,这些电影在亚马逊上花约$9.99元就可以买到,或是花$3.99元就可以在网上租看。
 
萨尔纳的律师还称,而在另一方面,如果萨尔纳打赢这场官司,他什么都得不到;而如果他输了这场官司,他很可能要支付约$500元法定损害赔偿金,此外据估计,萨尔纳打这场官司需要花费近$13万元法律费用。
 
加拿大政府目前正在对版权法进行检讨(2012年的法案要求议会对版权法每五年进行一次检讨),在去年11月的一次议会委员会听证会上,知识产权律师克诺夫(Howard Knopf)表达了对针对个人的侵权官司的担忧。
 
克诺夫称,律师界已经看到加拿大出现越来越多逼迫个人被告花多达$5,000元和解官司的侵权诉讼案,实际上这正在导致执法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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