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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不是问题,但要拿捏好分寸

Avoiding tax is okay, but know the boundaries
来源: 大中报 侯东南



《环球邮报》5月23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1936年,英格兰高等法院法官汤姆林(Lord Tomlin)就国家税务局专员诉威斯特公爵案(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V. Duke of Westminster)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此案是涉及避税问题的典型案例,源于威斯特公爵雇佣了一名园丁并向其支付了较高的工资,但是,他却无法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支付的这些工资,因为税法不允许这样做。于是,威斯特公爵便让他的律师和这个园丁签订了一份协议,称园丁的收入并非真正的工资,而是一笔以每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年分期付款。这样一来,威斯特公爵支付给园丁的工资便可以免税。
 
但是,英格兰国家税务局并不支持威斯特公爵的做法,并将其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却输掉了这场官司。汤姆林法官对此案作出的裁决书准许人们阅读,如果你是一个想要以合法手段避税的纳税人,可以读一读汤姆林法官的裁决书。
 
裁决书称:“如果可以,任何人都有权根据适当的法律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所需缴纳的税费。如果一个人能够通过成功的安排达到这种结果,那么,即便国家税务局专员或其他纳税人可能并不欣赏他的这种精心策划,但也不能强迫他缴纳更多税费。”


 
问题
作为现代的加拿大纳税人,我们并未享有像80多年前的威斯特公爵那样可以通过安排自己的事务,将自己所需缴纳的税费金额降至最低的自由度。你已经看到了,我们的政府在1988年实施了旨在区分合法税务规划和滥用避税的《普通反避税法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简称GAAR)。GAAR包含在加拿大税法第245条中,在适用该法则的情况下,如果你的税务规划涉及不当避税,你由此可能获得的任何税惠都将被拒绝。
 
GAAR的问题在于,尽管该法则允许你通过安排自己的事务减少税费,但如果税务人员不满意你的规划,你仍有可能面临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的挑战。
 
那么,受挫的纳税人应该怎么做呢?首先,在利用GAAR避税成功率极低的情况下,你可以尝试一些正确而又可靠的减税方法,通过利用这些方法减少自己的税费。其次,你应该了解加拿大最高法院设定的三个条件,税务人员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成功运用GAAR。


 
法院
虽然GAAR是在1988年推出,但直到2005年10月1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才在两起案件中作出了涉及GAAR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这两起案件分别是The Queen v.Canada Trustco Mortgage Co.案和Mathew v.The Queen案。
 
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声明旧的威斯特公爵案原则,即纳税人可通过安排自己的事务将自己的税费降至最低的原则仍然适用,明确了避税和GAAR之间的关系,但是,加拿大最高法院亦必须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今,GAAR已被“叠加”或“嫁接”到威斯特公爵案所确立的原则中。
 
加拿大最高法院为GAAR的适用设定了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有来源于一个或一系列交易的税收利益。这涉及事实认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的规划都会被认为会带来税收利益,而驳斥这一观点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一方。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你就可以避开GAAR的挑战。


 
第二个条件是相关交易必须是避税交易。也就是说,你所获得的税收利益必须来源于一个或一系列主要动机就是避税的交易。如果你可以证明(提供客观证据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或安排相关交易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 GAAR或许就不适用于你的案件。
 
第三个条件是相关的避税交易必须是滥用的避税行为。而证明这一观点的举证责任在加拿大税务局一方,税务局必须说服法院相信相关避税交易违反或违背了税法的意图,从而属于“滥用”行为。
 
统计
每年,加拿大都会有6到10起涉及GAAR的法庭案件。到目前为止,加拿大法院已经判决了88起涉及GAAR的法庭案件,其中税务人员赢了45场官司,纳税人赢了43场官司,数量非常接近。本文的主旨就是确保你了解GAAR适用的三个必要条件,以免你会卷入充其量只有一半胜算的税务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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