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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华裔夫妇赢得官司,剥夺女儿对物业的产权

来源: 大中报 张焕然



根据法律专业网站CANLII.org(Canadian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报道,多伦多一对八旬华裔夫妇因为名下一间公寓单位,与自己的女儿对薄公堂,要求取消女儿在该公寓的联名业权。

根据法庭记录,这对夫妇的公寓位于3181 Bayview Avenue。物业记录的业主是原告程氏夫妇Kwei Hwa Seng & Sau Kin Tse和他们的女儿被告Dara Seng。

程氏夫妇表示,最初他们把女儿Dara的名字加入业权名单,成为联合物业拥有人(joint tenants),是因为她在律师行工作多年,熟悉法律,相信她在俩人辞世后会按照遗嘱分配财产,但是女儿Dara却违反了合约。

自2001年12月起,程氏夫妇就一直住在这间公寓,而女儿Dara住在美国加州。女儿Dara称,她的父母于2001年11月以$56.1万加币买下这间公寓时,与她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协议的内容就是一份女儿向父母贷款的私人按揭。当还款结束后,女儿Dara将成为物业的唯一拥有者。

程氏夫妇于1989年移民加拿大,共育有5名女儿,Dara是其中之一,另外四名女儿分别住在多伦多和香港。移民后,程先生在多伦多购买并经营了一间制衣厂和一个仓库。



女儿Dara出生在香港,曾在律师行工作多年,从90年代初就和丈夫在加州生活。从1991年到2004年,她向父亲贷款超过$400万元,买下了大量投资生意,包括四间餐馆,一间农场,两间商场和11间投资物业。

2001年秋,已经65岁的程氏夫妇决定从密市的二层楼独立屋搬出,换住多伦多的公寓。

女儿Dara则称,她和丈夫有意购买多伦多的投资物业,用于孝敬父母。她称父亲是代表自己和丈夫于当年以$56万元买下了这间公寓。

但是程氏夫妇反驳,从来没有为女儿购买投资物业。这间公寓的整个购买过程,包括聘请经纪、找房、付定金以及交割,女儿都没有参与。

女儿Dara声称自己是买房者和物业主人,凭证就是她与父母签署的贷款协议。

这份协议的内容:程氏夫妇和女儿Dara是业权临时所有人,一旦贷款全部还清,程氏夫妇的名字将从业权名单中删除;贷款金额是$35万美元,购买价格是$56.1万加元(合36.1万美元),差价$1.1万美元将于2001年11月存入程氏夫妇的账户;年利率是5%;每月支付利息为$1,458.33元。



贷款协议书由女儿Dara起草,为英文。协议由程父(贷方)和Dara夫妇(借方)共同签署。

在签署这份协议的当天,程父和女儿还签了第二份贷款协议,用于购买加州的一处农场,金额$40万美元,年利率5%,每月支付$1,667元。

银行记录显示,女儿Dara确实向父亲支付了$1.1万元,以及每月$1,460元的利息,但是到2003年7月就停止支付。

女儿Dara说,停止每月付款是因为父亲告诉她,不会把这间公寓的业权全部转给她。之后,她便起草了一份中文的协议书,要求把她为公寓支付所有金额约$9万美元还给她,并放弃这间公寓。程父于2004年4月给女儿转了这笔钱。当时女儿Dara同意马上放弃她的联名业权。但是女儿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法庭文件显示,2012年12月,程氏夫妇曾经写信提醒Dara在收到信件一个月内把手续办妥。2013年8月,Dara断然拒绝了父母的请求。

程氏夫妇说,他们并不了解2001年11月签署的两份英文贷款协议,直到2003年咨询了律师后,才了解到联名租赁的本质和后果,因而要求女儿放弃对这间物业的权益。

今年11月,安省最高法庭法官裁定程氏夫妇胜诉,女儿Dara的名字将会从业权名单中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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