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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卡尼政府的《保护犯罪受害者法案》是宪法框架内一个有问题的法律(观点)

'The Carney government's crime victim legislation is bad constitutional law'
来源: 大中网/096.ca 王飞

(大中网/096.ca讯)加拿大环球邮报(Globe and Mail)发表了一篇Kent Roach的专栏。他是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同时也任职于犯罪与政治学院,是加拿大皇家协会的成员。他在法律领域以对错案问题的深入研究而闻名,是国际错案研究方面的权威学术大师。评论说,联邦自由党 12月初提交的《保护犯罪受害者法案》(C-16号法案)旨在保护性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受害者及幸存者,并保护儿童免受侵害。

司法部长弗雷泽(Sean Fraser)12月9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我们有机会更好地保护面临被剥削风险的儿童,并解决针对女性的暴力,包括可能致命的暴力等非常现实的担忧。”

然而,C-16号法案深处暗藏危险条款,企图指导法院如何适用《宪章》。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1(b)条款保障了刑事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效率,防止被告因案件拖延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C-16号法案则强制要求审讯时间不得计入部分审前延误——此举违背了最高法院2016年“R. v. Jordan 案”判决精神。具体来说,简易刑事案件审讯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较重刑事案件审讯时间不得超过30个月。该案源于一个贩毒的案件,审讯时间长达5年,当事人丢掉了工作,并承受了太多的心理压力,最终才被无罪释放。

C-16号法案还试图推翻最高法院1987年裁决,该裁决明确指出:当被告面对程序不公或快速审判权受损时,永久中止诉讼是《宪章》规定的最低限度合理补救措施。

这些修改既未援引“但书条款”,也未说明如何与《宪章》相协调。实际上,它们根本无法协调。

C-16法案所攻击的最高法院裁决虽具争议性,但最高法院始终拒绝推翻已有判决。如今政府似乎意图代法院完成此事。

《宪章》中的法律权利和补救措施,如第11(b)条款,是最常被提起诉讼的部分。很少赢得政治支持。这些条款险些未被纳入《宪章》,最终在最后关头因担忧《宪章》将沦为1960年《权利法案》那般徒有其名的空文而被追加。

C-16法案规定,检方在起诉前及审前,为了搜集和整理刑事被告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所耗费的检控时间,将不再计入延误时间。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被告在性犯罪案件中试图规避复杂立法限制、获取记录及性侵史的延误时间。

在性侵和恐怖主义案件中,更长的检控时间可能为防止错误定罪。

该规定唯一例外是检察官未秉持善意行事。但这毫无意义——检方本就秉持善意行事。即便检方不带有善意,亦无法证明其带有恶意。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违宪的判定依据始终是国家行为对权利人的实际影响,而非其主观意图。

当年推动《宪章》在加拿大实施的联邦自由党,如今似乎正背弃其推崇但不受他人欢迎的衍生条款。对执政者而言,此举或许是明智的政治策略——既能避免在犯罪问题上流失联邦保守党支持,又回应了11月19日一份谴责性侵案件使用“暂缓起诉”(DPA/NPA)的报告。

然而这仍是糟糕的司法实践。

事实上,其法律效力甚至逊于各省政府的做法,后者至少有勇气坦率地动用“但书条款”凌驾于宪章权利之上。

这项拟议法案,不应被视为法院与立法机构间合理对话的形式。正常的对话需要倾听对方说什么,而非告知对方说什么。

我们身处一个宪法界限几乎每日被试探逾越的恐惧时代。C-16法案则越界过多。

这份166页的法案无异于给延误诉讼开了口子。它通过扩大性犯罪案件记录查阅限制,人为延长庭前诉讼周期,却又宣称部分延误不应计入时限。受害者、证人及被告皆受延误之苦。

联邦政府拒绝承担寻求更高效解决庭前延误问题的责任,而且非但不修正过度复杂的司法体系,反而试图通过立法限制宪章赋予的权利和其它补救方式。

若政府执意推行此危险法案,至少应将这些新条款提交最高法院审查其是否符合《宪章》要求。这正是2017年参议院委员会的建议,该委员会同时反对法院将资源用在可快速审判的案件上。或许,C-16法案能赢得部分议员支持,但终将导致更多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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