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人的生死大权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
生命是数之不尽的宇宙万物现象之一,因此,生命来自宇宙,是宇宙所赋。对于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生命则是上帝或神明所赋,致于对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则生命受之于父母。不管人类对生命的看法如何,所有的生命都是暂时的现象,以宇宙时间而言,个体生命的延续,只是电光火石般的一刹那,只是一闪而过然后烟消云散,不留痕迹。所以死亡也像生命一样,是每一个生命的必经之终点。因此,站在宇宙的角度,个体生命的起始和终了,实在没有什么值得探讨的价值和必要。不过,人是宇宙生命中的万物之灵,人对生命和死亡都有无比复杂的情绪波动。对人而言,生固然能够喷发出难以遏制的激情,死也同样有无法掩盖的悲痛。而且,死亡的悲痛与生命的欢愉程度往往成正比。
生命的终结和起始是必经之路,既有出生的欢愉,当然也难免有死亡的悲哀。可是人的死亡除了正常的天年已尽或寿终正寝以外,也有因病痛戛然而止的。是的,死亡是痛苦的,可是无病痛的生命走到尽头以后的结局是意料中事,它固然同样悲哀,但并不沉痛。但是因病而终,特别是得了绝症而在长期无比痛苦挣扎之中结束生命,则是人生的最大痛苦。万物之灵的人类难免要问,在患上了无比痛苦的不治之症之后,等于宣告了自己将在短暂的时日中必然死亡,那么为什么要拖延难以忍受的病痛而延续余下的残生呢?如果能够尽早解脱刻骨揪心的病痛,早日结束余下的极端痛楚,应该是最理想的结局。可是,在医学医术不发达的时代,想以没有痛苦的方式结束这种生命的途径极其有限,自杀是唯一的方法。可是自尽本身,就是一种与忍受绝症痛苦同样可怕的绝命之路。所幸在医学发达科学昌明的当今时代,以医学和科学的方法,毫无痛苦地结束绝症病人生命的途径,已经不是求取“脱苦海”人生大解脱的梦想。
可是在讲文明和人道的世界,要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却牵涉到面对法律和道义的清规戒律,不管是出于何种理由,也不管人们在主观上想结束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的理由如何充足,终结一个有七情六欲的人类生命,难以逃脱故意杀人的道德规律和法律定义。除非病人能够有自绝的工具和途径,自己完成其大解脱的理想,没有任何至亲好友,连病人的医生在内,有胆量和有权力依照病人的遗嘱和意愿结束病人的生命。在文明的西方国家,曾经有不少医生,抱着解除病人刻骨铭心痛苦的极大同情心和勇气,而协助其快速结束无比痛苦的生命者,无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或锒铛入狱,或遭到极端人道主义者的道义谴责。一句话,尽管有身受绝症痛苦的病人的请求乃至法律的申诉,协助他人自杀,仍然必须负上“谋杀”的罪名。
站在绝症病人的立场,上述的这种“谋杀”,实际上是解脱病人痛苦的“善举”。有一位自己是医生,因为病魔成为了一名深陷病痛折磨的绝症病人,曾经在电视上发表过一段非常感人的话。他说,作为一名医生,他能够理解生命的宝贵和人为地结束生命的罪恶,可是对得了绝症的病人而言,他们要求结束生命的渴望,只有“同病相怜”的人才能够理解他们所忍受的痛苦。他说,只有让那些反对“怜悯谋杀”(Mercy Killing)或“安乐死”的好心的人道主义者自己也病上一天乃至一刻,就会马上同意尽快结束他自己的痛苦生命。
那么用医药的方法结束一个绝症病人生命的本身,病人是否真的不会感到痛苦呢?因为谁也无法以“死一次,活过来”的方法,证明这种杀人方式对病人真的能够达到“安乐死”的极终效果。或证明其“有效程度”。因为接受这种大解脱方法的病人已经永远不可能再“回来”向人们“作证”。不过,由于这句话是出自一个得了绝症的医生之口,人们对“安乐死”应该有较大的信任度。而且,我想只要有在医院里经历过全身麻醉手术的人,都应该理解那种从手术室里苏醒过来时的那种感觉。从一两个小时(或更长时间的)完全没有知觉的昏迷状态中,醒过来好像小睡一下那样的感受时,联想到那种“安乐死”的方法,也许确实能够给那些长时期身受无穷无尽极端痛苦的绝症病人一个大解脱的途径。可是不管怎么样,以当今时代的法律和道德标准,期望得到这种机会以永远脱离苦海的绝症病人,还是得经过漫长的法律诉求途径,才有机会获得安乐死的机会和可能。法律在这个议题上正反两面的争论,还方兴未艾。但是,据统计数字显示,社会上主张给绝症病人“安乐死”机会和权利的民众还是占了多数。当然,虽然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在安乐死的议题上,由于人命关天,人们仍然不敢对此做出轻易的定论。看起来,人期待完满的人生固然不易,渴望人生的安乐归宿也非易事。就算是在21世纪的科学和文明时代,人仍然无法把生死大权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