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简释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公正
从理论上讲,西方民主国家的人民, 都享有民主自由和法律公正的权利,但是,在牵涉到严峻的法律权益之时,人们就得面对残酷的现实。在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所称的法律公正,其实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换句话讲,所谓法律公正, 不是无条件之下的公正。那就是,所谓的法律公正,是不能够离开经济资源的。对任何人来说,没有经济能力就很难有法律公正。在这方面,中国人有一句言简意骇的俗话,叫做“衙门八字开, 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这个意思。实际上它也就是多数人所理解的当今世界的“法律公正”所无法跨越的门槛。不管是在民主自由和人道主义的国家,还是在独裁专制国家,无不如此。
只要是曾经在共产主义国家生活过的人都知道,共产党最怕谈起民主自由或法律公正。即使在无法避免这个话题之时,即在谈论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之时,也几乎是千篇一律地,以一种讽刺或讥笑的方式,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假民主” ,或“只有资本家或有钱人才有民主” 之类的讽喻之言。这种论调当然是共产党人诋毁西方国家民主制度, 和以此欺骗缺乏民主自由权利的民众的花言巧语。不过, 对于曾经在两个完全不同社会制度之下长期生活过的知识分子而言,来自共产国家的这种否定和抹黑西方民主的花言巧语,也有值得深思熟虑和进行自我检讨的必要。
集权专制制度之下的社会,民众绝无真正的民主法治权利可言, 这是一个无可否认的铁定事实。但是在西方民主国家里, 全体民众是否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有完全平等的民主法治权利呢?或民主国家的民众,特别是贫富阶层, 是否都享有真正的平等自由权利呢?他们的个人经济地位,是否会左右他们所享有的法律公正或法律平等权利呢?对笔者而言, 其答案并非完全的肯定,或全部否定, 它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言。不幸的事实确实是,它确实是要看你是否有钱,或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这个道理其实人人都能理解,在民主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任何人,一旦牵涉到法律纠纷,不管其严峻程度如何,也不管涉案的一方是谁,都必须按照国家的刑事法或民事法进行解决。而法律法规是有学问的。它所牵涉到或所触及的,可以是一件谁都有经济资源与对方在法庭上对决或私自解决的交通事故,或可能是一件复杂的,必须有自己的律师或法律代表才能够调解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因此,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涉案者必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而众所周知的实事实是,要聘请法律专才处理案件,是费时费力和非常昂贵的步骤和过程。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无法达到目的和解决纠纷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这种纠纷发生在一个收入低微贫困人士身上,如何来解决呢?
为了体现民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都有进入法律殿堂的原则和权利,民选政府对在经济上无法负担昂贵法律费用的涉案民众,在某些情况下,会以“法律援助”的途径,为那些不是因为触犯刑事法而遭到法律困扰,并有因此失去人生自由可能的民众,出钱为他们打官司。 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所实施的这种经济援助,叫做“法律援助”(Legal Aid),其目的就是在此。但是,由于这是一个非常昂贵民权政策。因此,绝大多数人, 都难以获得批准。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有资格得到法律援助者的最低个人或家庭年度收入标准,是12000元。超过此数者,就没有资格享受这项权利。以法律讼诉费用而言, 这个数字实在太低。原因是 加拿大生活在这个年度收入左右的贫困阶层人数庞大。这也就是说, 他们之中的绝大部分都没有享受民主国家所赋予每一个民众的资助“法律公正””的权利。以安省为例,统计数字显示,所有在2013-2014年度的法律援助 申请人中,有大约150000人遭到拒绝。这些被拒绝者, 都是无法负担这些费用的穷人, 他们之中的少数人,年收入超出这个12000元的合格底线的不多。据统计, 要解决一件最为普通的法律讼诉案件的平均费用大约是12000元, 可是对于一个赚取最低或接近最低工资(16000左右)的穷人而言,在支付了12000元律师费以后,余下的钱, 岂非只能够 “喝西北风”过活了。因此可以明白,所谓的以“法律援助”的方式,保证“穷人也能够享受法律公正”的行动, 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表面动作而言。
因此,在这个残酷的现实面前, 我们实在不知道如何去反驳来自共产国家的“西方国家的穷人没有法律公正” , 或“法律只为有钱人服务”之类的指责和讽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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