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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神秘的“厕所法案”

来源: 夏河

Bill C-279 that intends to protect transgender individuals’ rights seems to give transgendered men access to women’s bathroom facilities. It has caused confusion and stirred heated controversy in the community. Xie He’s article helps interpret the proposed law that has been dubbed “bathroom bill”.

一段时间以来,在华人社区有一个俗称“厕所法案”的东西被炒得沸沸扬扬。根据很多在网络和微信上的传言:这个法案要实现“男女同厕同浴”,“为性变态者施行性侵犯罪大开门户”。其中最令人寒毛倒竖的是一段流传甚广的网络文字。它煞有介事地写到:“这个法案将允许生理上男性通过自称是心理上的女人而合法进入女厕所,更衣室、浴室。所有公共厕所,更衣室、或浴室都受影响,包括学校(大学,中学,小学,无论公立或者私立),健身房,游泳池,餐馆,超市,公司,商场,旅馆,车站,政府机构,非赢利机构,公园,游乐场所,等等。”(原文链接: http://167.114.26.86/en/node/480411)一时间各种传闻,真是把华裔居民吓得人心慌慌。眼前时不时要浮现出各种男女混厕混浴、鸡飞狗走的情景,可怕程度不亚于当年鬼子进村。

 

如此惊世骇俗的法案,关系到我等草民的切身利益, 岂能等闲视之。于是笔者忧心忡忡,亲自到到国会官网上查询这条俗称为“厕所法案”的 Bill C279的原文。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哭笑不得。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它到底是怎么回事:

 

Bill C279十分简短,归纳起来,就只是在现行的加拿大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的反歧视条目中加入了两个字 - gender identity”。

 

加拿大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施行于 1977年。它的反歧视条款内容如下:

 

For all purposes of this Act, the prohibited grounds of discrimination are race,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colour, religion, age, sex,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marital status, family status, disability and conviction for an offence for which a pardon has been granted or in respect of which a record suspension has been ordered. (基于本法案的全部目的, 禁止因如下原因被歧视 - 种族、民族、原住国、肤色、宗教、年龄、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残疾、以及已被赦免的控罪或已被取消的犯罪记录。)

 

Bill C279 仅仅是在其中加入了“gender identity”。这是个什么东西呢? 在同一法案附加的刑法(Criminal Code)文字定义中是: the person's deeply felt internal and individual experience of gender, which may or may not correspond with the sex that the person was assigned at birth.(个人内心对自己性别的认知和感受,可能符合原本生理性别,也可能不同)。通俗地说,就是“心理性别”,它可能符合生理性别,也可能相反。

 

遗憾的是,在这条法案中,找不到任何文字能证实本文开头所引用的那段“这个法案将允许生理上男性通过自称是心理上的女人而合法进入女厕所,更衣室、浴室”。更不消说其后跟着的那么一长串的各种设施,以即“等等”了。甚至连隐含的暗示都没有。

 

网上搜索了一下,原来是一位保守党议员 Rob Anders 2013 年首先把 Bill C279 冠名为“厕所法案”的。也是他首次提出这条法案危害了妇女和儿童的安全,国会有责任“防止男人进入女厕所”。不过显然并非所有的党内同志都像他一样担忧,因为随即有十八位联邦保守党议员为这个法案投了赞成票, 其中有四位还是在职联邦部长。

 

说实话,Rob Anders的担心,确实是令人觉得匪夷所思的。Bill C279 仅仅加上了“gender identity”这两个字, 就给了自称是女人的男人进入女厕所、女澡堂的平等权利,或者给予性变态罪犯进行性侵犯的可乘之机吗?

 

那么,加拿大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自 1977 年正式立法以来,其中就有性别(SEX)不得歧视。那么它是否给予了男人进入女厕所的“平等权利”呢? 是否可以看作是“允许男女同厕同浴”呢?

 

50年来,“不得性别歧视”是否提供了“性侵犯的便利之机”呢?

 

同样自 1977 年以来,人权法案中就有了“宗教”一词, 它是不是就“允许并鼓励”无神论者进入基督教堂评论耶稣?是不是说基督教徒可以进入清真寺向穆斯林宣讲圣经呢?

 

1996年,这份人权法案中又加上了不得歧视“性取向”一条,那么近 20 年来,为什么没有允许男同性恋进入女厕?或者女同性恋进入男厕? 或者为“自称为同性恋”的犯罪分子混入女澡堂提供了“可乘之机”?

 

带着这种种问题,笔者请教了一位法律专业人士,得到的答案是这样的:人权法案是“保护法”,它并不给任何人新增的权力, 而只是保护每个人既有权力,也就是基本人权。

 

然而,前保守党总裁、现任参议员Donald Plett的法律知识显然要比一般人高深很多。在他的极力推动下,要给 Bill C279 加注一条:以性别区分的联邦服务设施(federal sex-specific facilities”),如救助中心、厕所、更衣室等,不得适用本法案。这样, 一条人权法案就真的成了“厕所法案”。

 

有趣的是,德高望重的前党总裁虽然在法律的解读上有如此深刻的洞察力,但属于 Old Stock Canadian的他,英文阅读却出了点疏忽:这些设施是“sex-specific,而不是“gender-specific”-原本就是以生理性别区分,而不是以心理性别区分的。Plett 先生在过去 40 年间,应该早就针对人权法案不得歧视“sex”的规定加上这个注明才对。

 

说到这里,大致可以看出,Bill C279根本没有可能让“自称是女人的男人进入女厕所”,这样辞不达意的加注条款根本是多此一举。那为什么几位日理万机的议员先生一定要加上去呢? 这不得不令人想到 CBC 新闻、Macleans 期刊杂志、以及其他党派的议员,都指出 Donald Plett 的加注条款纯粹只是对心理变性者的刻意侮辱(insult)。

 

话说回来,在二十一世纪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一份内容完全公开的法案,在华人社区能够被歪曲谣传到如此神乎其神的地步,倒也算是加拿大一景。

 

附录- Bill C279 法案原文及国会官网链接:(http://www.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625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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