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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华人持过期许可证种大麻被判刑20及15个月 上诉失败

来源: 大中报 王飞

 
(大中报/096.ca讯):根据法院文件,两个华人在一个面积达一百英亩的农场种植大麻,他们认为自己持有大麻种植许可证,属于合法种大麻,但是法官认为他们属于明知故犯,持有的大麻种植许可证是属于他人的,许可证的地址是其他地方,而不是他们的农场。两人分别被被判刑15和20个月,两人不服判决上诉后近日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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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显示,范彰建(Zhang Jian Fan,音译)和凌建(Jian Ling,音译)都是来自中国的移民,两人都不懂英语,需要翻译帮助出庭。
 
范彰建于2013年移民加拿大,第二年购买了一个100英亩的农场,建了40个温室大棚,与商业伙伴林某一起种植蔬菜卖给华人超市和餐馆。

 
范彰建作证说,2015年,一个叫李冠华(Guanhua Li,音译)的人向他推荐种大麻的生意。李冠华说,只要种出来的大麻是供个人使用,而且能拿到许可证,栽种就是合法的。于是双方签订了每月3000元的租赁协议,同时李冠华以每月3000元现金请凌建帮助种植大麻。
 
李冠华向樊建章展示了6份生产许可证,其中李冠华一份,另外5份属则于其他人;配合6份生产许可证的6份法定声明,声称每份许可证对应的生产场地,都可以转移到农场;允许李冠华持有用于医疗目的干燥大麻的授权;安省交通厅一份题为“驾照地址变更确认”的文件,将农场物业列为李冠华的住址。
 
看到文件“齐全”,于是樊建章在2015年4月和李冠华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允许李冠华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种农场一年。而李冠华则以月薪3,000元聘用凌建担任种植的园丁,负责给大麻灌溉、施肥和除掉干的大麻叶。警方在因其他案件的调查时找到了樊建章的农场,樊建章的农场合作伙伴林某对不期而至的警察称,李冠华租用温室是种植医用大麻。但警察发现,林某拿出来的许可证早已过期,他们不动声色地撤回去做进一步调查,最后拿到搜查令后捣毁了这处大麻农场。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许可证是根据《大麻医疗准入条例》来授予的,该条例授权许可证持有者,在指定地点生产大麻,用于个人医疗用途。
 
而条例明确规定了授权生产地点的具体位置、生产方式(室内或室外)、可生产的大麻植物的最大数量,此外还有可存放收获的大麻的储存地点、可储存的干燥大麻的最大数量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许可证持有者被允许生产大麻,而非持证者,不能参与任何生产活动。
 
后来条例有所改变,允许获得授权的生产商,在指定的生产地点持有、生产和销售大麻。它还允许生产商指定一名或多名负责人,负责监督的大麻生产销售活动;还允许生产商雇用员工,但要求当员工在这些区域工作时,负责人必须出现在任何含有大麻的区域。

 
警方查抄时当场检获1025株,可生产大麻约5125磅,市场价值在660万至1537万元之间。
 
警察来搜捕时,凌建也出示了多份加拿大卫生部颁发的大麻生产许可证,但许可证的持有人并非范彰建和凌建,而且没有一份许可证是将农场指定为授权的大麻生产或储存场所。
 
樊、凌两人辩解称,他们误以为只要有许可证就可以种大麻,虽然许可证上的持有人不是自己,但有第三方告诉他,许可证已经过公证转让给了农场,所以在农场种大麻,不会有问题。但这个所谓的第三方,既不是律师,也不是政府官员,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对于凌建和范彰建的解释,初审法官认为,即使这两人对其种大麻的行为有误解,那也是法律上的错误,而不是事实错误,因此这两人罪责难逃,判处范彰建有期徒刑20个月,凌建有期徒刑15个月。
 
两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了解到,无论是范彰建还是凌建,既不是生产医用大麻作自用,也不是获得授权生产商用大麻的生产商,因此确实违反了法律。至于他们是否真的以为自己是在合法种大麻,就已经无关紧要,他们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犯罪要素,要受法律的惩处。
 
因此法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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