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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服务局怀疑28岁华裔洗钱而禁止入境加拿大 被法官驳回

来源: 大中报 王飞

 
(大中报/096.ca讯):根据CBC的报道,一名28岁华裔男子,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怀疑参与洗钱等有组织犯罪活动,经调查后向联邦公共安全部(Public Safety Canada)提交报告,认定当事人不得入境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长代表认为理据充分,遂将报告转发给联邦移民部移民与难民局移民法庭,请求就禁止当事人入境加拿大进行听证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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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公共安全部错误将其案件移送给移民部听证,就此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联邦法院法官最后较为罕见地以公共安全部违反程序公义及现有证据不足,以及未能考虑一些关键证据为由,批准了原告的请求。
 
根据移民律师李克伦(Richard Kurland)获得的法庭文件披露,案中当事人是28岁华裔男子张冠群(Guanqun Zhang,音译)。他于2012年4月以学生身份进人加拿大,后作为外国工人留在加拿大。CBSA在2017年2月及12月分两次发布针对他的“禁止入境报告”和事实依据,指有理由相信张涉嫌跨国洗钱犯罪行为。批准这两份报告的是同一名CBSA官员。
 
张的父母现居加拿大,被中国当局指控诈骗6万多名投资者合共2亿元,因此被中国通缉回国服刑。加拿大金融交易及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多份报告显示,张涉嫌参与跨国资金转移总额逾3,000万元,一些交易被列为可疑。加拿大公共工程及政府服务局(PWGS)2015年10月报告中,指张的资金转移呈现出多个洗钱特征。


 
多次在加国买卖房地产
此外,张多次在加拿大买卖房地产,其中包括一栋200万元的豪宅。他在2012年8月经蒙特利尔杜鲁多机场入境时,被边境人员查出未申报携带超过1万元现金上限。其父母的一位前生意拍挡在被警方会见时,表示曾目睹两人将4,000至5,000万资金,转入张的加国银行帐户。
 
依据加拿大移民法有关规定,CBSA官员有权就某人被指控犯有禁止入境加拿大的罪行展开调查,若调查得出该人确实应被禁止入境的结论,则由调查官撰写报告并列举详细原因。该报告要提交给联邦公安及紧急情况应对部长。若部长认为理据充分,则由其代表将案件转交联邦移民部“移民及难民局”(IRB)下属的移民法庭进行听证和裁决。
 
根据联邦法院2019年一次判决的司法解释,在上述情况下,无论是CBSA调查官员还是公共安全部长的代表,都没有被授权或被要求就报告涉及的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做出结论。他们只是对事实做出概述,并据此就当事人是否应被禁止入境加拿大,向移民部提出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或者说,这报告不是判决本身,只是一个边境筛检过程的事实报告,但可能引起移民部随后展开听证和司法裁决。对案件中争议性问题及法律适用的的辩论过程,将在随后的听证和裁决中展开。
 
不过本案的特别之处,是在尚未送到移民及难民局展开听证前,当事人已针对公共安全部长代表做出向移民部移送案件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这一决定进行司法复核。当事人指公共安全部长代表未考虑CBSA撰写其报告时存在谬误,未考虑其已提交父母在中国没有犯罪纪录的公证文件。
 
法官指华青若遭禁入境 移民上诉权利将被剥夺
联邦公共安全部在本案应诉中,请求法官驳回原告司法复核请求,理由是移民局听证尚未进行,此时申请司法复核不合情理。因为若日后原告真的被移民仲裁庭裁定禁止入境,到那时他还有足够上诉及申请司法复核的机会。不过联邦法院法官罕见批准了原告的司法复核请求。法官阿迈德 (Mr. Justice Ahmed)指,原告此时向联邦法院兴讼并非时机过早。因为一旦移民局移民法庭判定原告被禁止入境,以他所涉及的洗钱案属有组织犯罪,不能向移民局的移民上诉法庭(IAD)上诉。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须在所有其它行政上诉渠道都走完的情况下,才去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这是为了避免在案件仍在审理、当事人还有可能获胜时,提起司法复核会导致程序碎片化及不必要的庭审开支。近期联邦上诉法院在一宗判决中也指出,联邦法院只会在极端情况下,才会批准当事人请求就公共安全部长代表的送审决定进行司法复核。原因也是考虑到在送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仍有上诉机会。

 
另外,IAD接受上诉主要是考虑人道理由。如果原告不能上诉至IAD,亦即是失去以人道理由申请豁免禁止入境机会,也会失去以人道理由申请永久居民的机会。公共安全部代表声称,原告在移民局听证裁决之后仍有上诉机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法官在今年7月该案的判决中指,公共安全部长代表做出的移交案件给移民部的决定,未遵循程序公平的原则。CBSA禁止入境报告撰写的日期,先于案件事实报告完成的日期,因此不能断定批准该报告的CBSA官员,是否将相关证据纳入考虑。
 
此外,部长代表没有考虑原告提供的其父母无犯罪公证,因为这一重要文件并未在部长代表所做的移送案件陈述中提及,也未有在移民法庭的认证法庭纪录中所显示。
 
法官指CBSA“先有结论后有事实”
法官特别提到的一个关注,是CBSA撰写原告禁止入境报告的日期是2017年2月,而案件的事实报告是在同年12月提交,形同先有结论后有事实的情况。同时只因原告父母被控诈钱及被告富有,就认定被告卷入洗钱,其结论证据不足,难免给人以关联而入罪的口实。其中关键一点是,未能证明原告资金的“流动”就是“洗钱”。
 
此外,法官认定由本案一些关键时间点看,CBSA和公共安全部没有给原告以程序上的公义。公共安全部长代表于2018年3月19日做出决定,将原告的案件移交给移民难民法庭。原告在2018年10月24日,向CBSA提供其父母在中国期间无刑事犯罪证明。原告在2019年10月16日收到法庭成套披露文件,内中披露CBSA准备在移民法庭就禁止他入境一事听证时将提交的有关证据。这些文件是在2019年7月23日完成的。
 
判词指出,现时认证法庭纪录中没有显示部长代表,在2018年3月19日做出移送决定时,手头到底有哪些证据,法官认为在那时证据并没有完全确定。比如认证法庭纪录中包含有原告2018年3月23日提交的永久居民申请文件。CBSA的证据披露文件,是在2019年7月23日才最终完成,这是在部长代表做出移送决定9个月之后。
 
因为上述文件纪录中的不寻常之处,部长代表在做出移送决定之后,仍有新的证据来到其面前。法官因此断定部长代表,本来有机会将无犯罪纪录纳入考虑但并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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