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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法律门外汉谈民主制度法律公正和法庭裁决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集权专制制度之下没有或缺乏法律公正,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是在民主自由政治制度之下,是否所有的法律审判都有所谓的法律公正呢?其答案太过复杂,不是一句话乃至一篇论文所能够概括。从理论上讲,民主政府是由全民选举产生,民主政府的最高法庭和刑事民事法规和整套法律系统,也应该是由民主政府的国会和国家领袖所制定。因此,自由民主国家的整个法律法治机制,也都必须和应该按照民主的轨道运行。或者说,民主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也应该是体现全体民意,或绝大多数民意的最高法律殿堂。也因此,法庭和法官所做出的审判和裁决,也应该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多数民意的终审裁决。可是事实却并非那么简单。在西方民主国家,有太多法律裁决的公正性和全民性,也具有极大的争议。不过,要谈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公正,绝非像笔者那样的法律门外汉所敢于触及,可是所谓的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全民性,其最基本的原则精神,则仍然不外乎符合绝大多数人性和意志的“人情常理”。特别是一些牵涉到与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态和事件,则即使是法律盲人,也能够理解其最基本的基于人情常理的法律公正,例子不胜枚举。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如此简单易懂的法律常识和法律公正,有时候也会陷入极大的争论之中。我曾经在一篇有关穆斯林移民在宣誓入籍时,该不该暂时脱下遮盖整个脸面的头罩时引文指出,尽管加拿大联邦保守党政府和超过80%的民众认为应该去除,但是我们的最高法庭,却扮演了至高无上的“智者”角色,它的裁决完全与加拿大多数民意背道而驰,以极端少数人的意否决了绝大多数的民意。有人怀疑,这样的法律裁决,与独裁专制国家政府办事的宗旨有何本质上的分别?这是否哈珀总理或联邦政府的法律偏见,或“反穆斯林”偏激思想的反映?如果是,那么,且非加拿大80%以上的民众都站有种族偏见?而事实上,这个裁决连法庭本身也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据称有接近半数的法官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诸如此类的例子,还真的多到不胜枚举。事实上,在加拿大最高法庭的各位法官大人之间,他们对很多其他案件的裁决,也往往无法达成最低限度的认同感而存在着严重分歧。
 
据渥太华《国家政策智库》(Public Policy Think Tank)《麦当劳—劳里埃研究所》(Macdonald–Laurie Institute)两大法律研究机构,对加拿大最高法庭的观察研究发现,加拿大最高法庭法官,在对国家重要案件的裁决过程中,存在着非常重大和越来越深刻的分歧。这种分歧甚至于也存在于有高度的,乃至于在国家重大政策上的意见上也是如此。据统计,加拿大最高法庭在2015年所审结的十大案件中,有五件是以严重的分歧定案。这与2014年十大案件的审判以80%的多数意见定案相比,差距极大。就是与2013年的75%案件审结认同率相比,也极端令人失望。有人说,如果法律不规定案件的主审法官人数,只能够是3,5,7,9那样的奇数的话,那么可以预料的是,加拿大最高法庭所裁决的所有案件中,大概有一半或以上,会处于无法定案的僵局。还有一个奇特之处,则是最高法庭的法官虽然是由全民选举的联邦政府指定或指派,他们显然不是民选代表。因此,按照逻辑来讲,他们的意见不应该违背和超越多数民意或联邦政府总理的意见,可是令人无法理解的是,这些法官所作出的很多裁决,往往完全违反民意,甚至于有干涉政府某些重要内政的决定。上面所例举的有关穆斯林移民面罩案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对于不懂法律的普罗大众而言,民选政府是民意的最高代表,而法庭则应该是监督和引导政府按照正确方向执行民意的法律殿堂,应该是解释法律法规的最高指导机构。这个机构的成员法官,应该是具有解释分析和提供最完整的法律内涵和行动标准的权威。也因此,这个机构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也因此,它是高于政府和所有不同民意的机构。但是,即使如此,归根结底而言,最高法庭的权力仍然来自民意,它不能够和不应该违背民意,不应该与绝大多数的民意唱反调。在一个民主国家,联邦政府是选民所推举和委任的办理民事为民服务的政治机构,而法庭则是联邦政府指派的不受任何干预的完全独立的权威机构。可是,即使是像最高法庭那样的机构,也不可以作出违反绝大多数民意的法律裁决。要不然,这个高于联邦政府的法律机构,且不是变成了超越民主,超越民意,超越政府的“太上皇”了吗?它与独裁专制政权的寡头暴君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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