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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社会犯罪率下降和与执法科技发展的关系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一个国家社会犯罪率的高低和升降,与这个国家的科学进步和经济发展程度有密切联系。以西方先进国家而言,在已往的半个世纪里,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加快,社会犯罪率的总趋势也呈现逐步下降趋势。这是人们所一致公认的事实。不过,不管社会发达和经济成长到何种程度,社会犯罪率却不可能永远呈现与此步步紧跟的趋势。换句话说,不管一个社会进步到何种程度, 人的教育水准提高到人人都有博士学位,社会犯罪也绝对不会完全消失。人是最高级的智慧动物, 但无论如何,人还是无法完全脱离“动物”本性,人的行为也永远不可能完全遵循所有的社会道德规律和法律准则。人还是会在特殊的环境之下,有意无意地触犯法律法规和作奸犯科。不过,在当今科技发达的先进国家,犯罪分子想逃避法律的追查和惩罚,其可能性则越来越低。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几乎都在现代化的破案科技之下无所遁形。
 
笔者在年轻时,曾经迷恋过一个时期的福尔摩斯侦探小说, 对于书中那些神奇技巧的科学破案方法,惊叹不已。可是书中那些破解疑难案件的技巧,若与当今世界的科技方法相比, 那就相差太远。现在已经为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执法机关采用的一项最为先进的破案途径, 是利用人体的遗传基因的技术,更是令人惊叹不已。多伦多前警察总长Bill  Blair 对警察局决定实施一项DNA(人体遗传基因)仓库的决定, 赞赏不已。他把它称作是“一项具有革命性的反社会罪犯的工具”。罪犯在作案过程中, 难免会留下自己的体液, 吐沫,毛发,乃至皮肤碎屑等等,这些人体的遗留物, 都含有犯罪分子的全部遗传基因。侦探就可以用这些基因,追查和定刑犯罪分子。不过, 在西方民主国家,利益遗传基因破案的科学技术,还得面临一个保护人权的难关。我们的司法执法机构在取得任何人的遗传基因之前, 还必须面对一个不触犯“侵害个人隐私”的法律挑战。因此, 利用人体基因破案的途径, 还得面临这项宪法和人权法的挑战。一个具体的例子是,为了破解加拿大众多土著女子遭到无辜杀害的疑案,加拿大西部Winnipeg 省北部的一个土著部落,当地警方希望和要去将近2000名年龄在15-66之间的男子,自愿向警方提供他们的DNA,以供查案之用。但是谁也明白, 这个要求虽然是在“自愿”的要求之下服从,拒绝这样做的人,则显然就理所当然地被认成“疑犯”。但是对于很多维权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而言, 警察执法部门的这项看起来是完全“自愿”的 搜集DNA的举动,却包含着相当复杂的好几项法律挑战和关注。

首先,尽管警方一再强调, DNA的采集,是在 自愿的情形之下进行, 但它显然含有强制的内涵和“不合作”的后果。其次,这个操作过程本身, 就包含着触动了“任何人在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法律基石。第三,更严重的是, 它显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第四,它也触犯了不能够要求任何人提供查证“自我有罪”证据的基本人权法的底线。最后, 它也可能抵触了任何人在被判有罪之前不会受到不合理搜查和抓捕的法律保障。根据《加拿大民权社》(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组织的主持人Sukyana Pillay的观点,她并不反对收集个人的DNA资料, 但是DNA 是最高形式的个人隐私资料,警方应该在事先获得法庭准许的搜查令。按照她的意见, 对每一个人的DNA资料的获取, 都应该有一道这样的法庭搜查令, 它也正如警察在进入私人住宅或车辆搜查犯罪证据一样。其实, 多伦多市民应该还记得同样的事件发生在13年前,在本市西区,有一名当时是十岁大的女孩, 在从友人住处归家的路上失踪, 结果她被奸杀和肢解的尸体在安大略湖区的沙滩被发现。警察在离开尸体300米之内地区的所有居民,按户要求提供DNA资料。就有三人拒绝合作, 其中一人是35岁的某软件程序员。警方因此对他实施了24小时的监视。结果他在无意中把一个汽水盖子扔掉时, 警方从盖子上的口沫发现了他的DNA资料,它与被杀者尸体上留下的体液基因相符而被拘捕和定罪。该案的DNA取证过程,当然并没有取得当事人的自愿或同意。此后, 加拿大又有四件类似的案件通过DNA资料指控被告。其中有两件个案被侦破, 疑犯因此定罪, 有一件发现DNA基因与疑犯不符, 另一案件则还在审讯之中。如果按照上述的规则, 那些被判有罪的犯人岂非可以因此向警察当局上诉?
 
无论如何,不管科学如何进步,教育如何普遍, 阻止社会犯罪行为的科技如何发达,社会犯罪行为可以降到最低程度, 但它永远也不会完全消失。人类社会要达到全面长期的路不拾遗和夜不闭户,几乎永远是一个美好的梦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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