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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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你能了解如何负责任地在大中资讯/096.ca发表评论,请阅读大中报2008年9月发表的一份报告:
言论自由并非胡说八道Unfair commen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大中报》记者南茜(Nancy Jin)
计算机网络系统改变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网上论坛(BBS),email, 博客(BLOG)的出现也改变了人们之间的交流方式, 也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媒的运作方式。
很多读者告诉我,他们非常喜爱网上论坛,因为他们可以随意地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 毫无顾忌的与网友交流对某一商家、政客、名人或个人,甚至某一篇文章发表观点,他们视此为茶余饭后的一大乐事。
热衷于网上论坛及博克的朋友还告诉我,在网上匿名发表言论能使自己放松紧张的神经,缓解工作生活带来的压力。
问题是,任何事情都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么,这种行为的后果会是什么样的呢?
它有可能让你为之付法律责任、惹上官司、向原告赔钱。
Blakes, Cassels and Graydon LLP律师行的、专门从事诽谤法的专业律师Tony Wong先生,专门就此问题接受了大中报的采访。Tony Wong也是多伦多星报的代表律师。
网络与其他传媒一样,不受特殊法律保护
Wong律师首先告诉我,网络,作为传媒的一种形式,与其他传媒一样受法律条款的约束。因此,在网上当你在聊天室(chat room),论坛(BBS、Forum),还是博克(blog)上发表观点时,为网友们提供这些网络设施的网站所要承受的法律责任与作为报纸,电台,电视等其他形式传媒是完全等同的。同样,那些在网络上发表任何言论的个人,其所受的法律约束与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讲,在报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是同样的。
“网络诽谤(cyber libel)”是一个的新兴的法律领域。多伦多律师David Potts表示,在网络上发表观点“如同某人挨家挨户的散发传单。”
网站刊登物实际上无异于传播媒体(broadcasting),有时,网络传播效应甚至比报纸,电视,电台更为广泛,因为从技术角度来讲,世界各地任何角落的人都可能读到它。
Wong律师指出,作为网络传媒的网站要对其网站刊登内容的真实性、是否是恶意中伤、是否诽谤等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网站(web host)和网友均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Wong律师说,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对其刊登物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同于一个出版商对其出版物所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能证实通过其网站提供的网页上的言论是公平的评论(fair comments),作为网站和在网页上刊登言论的网友,都可能会因这些言论被告上法庭。”
网络看上去似乎象一个安全屏障,能屏蔽网友的真实身份。坐在计算机前的网友们总假设自己的行为非常安全。
其实不然。网络给网友们的这种假象使那些他们不敢署名发表于报刊,电台的言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网站上。但Wong律师说,网络实际上是没有“匿名(anonymous)”可言的,
通过网络服务器ISP最终找到从其网络上下载音乐的网客的真实身份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使网民们使用各种伎俩试图屏蔽自己的IP地址,如果网站决定使用相当的资源,还是能通过其服务器将他们的IP地址破译,并找到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虽然被告的网民在法庭上可以争辩:在网站上发表的那些被指控为不公平言论的并非他本人、而是其他人利用他的身份注册上网并张贴这些言论。Wong律师说,此时这位网民须向法庭证实张贴这些言论的并非其本人。“在法庭上说假话会被判做伪证(perjury)。他/她有责任向法庭证实别人偷窃了其密码并注册上网后发表了这些言论。”如果他/她不能提供这些证词并被法庭证实在誓言下撒谎(lying under oath),他/她则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Wong律师举例说,当乙通过丙的网站对甲发表被指控为不公平的言论后,甲可要求网站丙向其提供乙的真实姓名。当丙拒绝甲的要求后,甲则可能将丙告上法庭。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向法庭申请(motion),要求网站丙提供乙的真实姓名。如果丙再次拒绝,丙则面临蔑视法庭的指控(contempt of court order),其后果可能会被罚款或送入监狱。
Wong律师指出,网站在其无法证实乙粘贴的内容是公正的言论时,它的另一个选择就是立即将这些言论删除。但即便网站立即删除了这些言论,并不等于它就完全避免了被起诉的可能。这些言论给甲带来了多少损害(damage)?起诉网站要花费多少精力和金钱?在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后,甲最终会做出是否起诉网站丙的决定。
谈到甲应如何决定其所遭受的损害程度时,Wong律 师说,一般来讲,非公正言论在网上滞留时间越长,对甲所造成的损害便越严重。举例来说,如果甲因为这些言论,使其找不到工作,其损失便可以这份工作收入来 衡量;如果甲为此失去生意客户,损失则为这笔生意能可甲带来的收益来衡量。如果甲因此而患上忧郁症,其损害便可以其精神上的损失来衡量。
但任何一宗诉讼案件,其所耗费的时间和金钱都是不可低估的。Wong律师介绍说,特别是媒体所涉及的污蔑(defamation)和诽谤(Libel), 属于法律诉讼的特殊领域,需要特殊专业技能的律师协助。诉讼过程要经过一系列调查,准备诉状,法庭调解,在开庭时请专业人员作证等等一系列程序。这对诉讼双方来讲,都是非常耗资、耗时的过程。
正如甲要综合利弊考虑是否起诉一样,作为网站,也要综合考虑是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证实其无辜还是选择与甲合作,立即摘除该网页或向甲提供乙的IP地址。这也就不难理解多数网站在收到投诉后,多会选择与甲合作。
Wong律师说,网站虽然对其不公平言论面临被告危险,但总可以“不知其言论存在(innocent dissemination)”为其辩护词。即网站可辩护说,它对这些言论的存在一无所知。当然,这些辩护存在的前提是在甲尚未通知该网站这些言论张贴于其网站。
由于打官司要消耗财力和时间,这使大量出现于网站的非公正评论未能都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但 那些反复出现的,非常过激的,并给当事人造成很大损失的才能成为法律诉讼的目标。另外,并非所有民事诉讼案都经过所有诉讼过程而得到法庭的最终判决。很多 案件中,诉讼方起诉的目的旨在给对方施加压力而使其闭口。
责任转移
Wong律师介绍说,网站保护自己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在网页上准备一份合同,以警告其网友不要在该网站张贴带诽谤性质的语言,评 论。网站如在其合同中注明:“我同意不发表任何带诽谤性质的言论,如果该网站因诽谤性言论被告,我将负责赔偿一切法律费用。”网站凭这份合同就可以向张贴 网友索赔损失。而张贴这些言论的网友则可能被要求赔偿损失或被网站起诉,使这些网友的个人资产,房产受到威胁。
美国法律不同于加国
Wong律师介绍说,美国的诽谤法与加国不同。美国公民 有权在不了解其言辞非真实的情况下,非恶意地对政客,显赫商人,职业运动员发表非真实评论和言论。
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几十年前审理的纽约时报被Sullivan起诉案(Newyork Times v.s. Sullivan)。这一案件表明,在美国,你作为一名公众人士(public figure),公众可对你发表各种言论,评论。但这一例外并不适用于加国:在加拿大,即使对这些公众人物,你也不能发表未经证实的不真实的言论,否则会面临法律责任。
自由言论并非胡说八道
Wong律师最后提醒热衷于网上论坛的朋友们,北美的法律提倡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但言论自由并不等于不负责任地乱发表言论。网络不受特殊传媒法保护,任何在网上发表言论的人也随时切记,网络其实没有任何匿名可言,你要对那些不负责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现代社会所要崇尚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