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碧海:评”对敌人仁慈就是对人民残忍”的含义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最近在渥太华举行的公共众安全委员会听证会上,《加拿大安全情报服务部》(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s. CSIS)部长柯隆博(Michel Coulombe)的作证报告称,我们的情报部门已经追查到,加拿大有180名公民在海外从事恐怖主义活动,另有60名则已经回转到加拿大。这个数字与2014年的同类统计相比,有非常显著的增加。据2014年所作的有关恐怖分子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威胁的报告显示,当年有130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人,在国外从事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其中的30名更在伊拉克,叙利亚进行积极的恐怖主义战斗。这个统计数据证实,有公民身份的加拿大人参加海外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显然在不断的增加。柯隆博也在会后,向本市《国家邮报》(The Globe and Mail)透露的消息称,就以目前光是在伊拉克和叙利亚两地参加恐怖主义活动的加拿大人,就有100人之多。毫无疑问的一点是,这批在海外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加拿大公民之中,一定有很多是属于非本地出生的,由移民身份归化而成为加拿大公民的恐怖主义活动参与者。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或读到,为什么在海外从事恐怖活动的加拿公民人数逐年急剧增原因的分析或报告,但是有一个直接的原因则应该是可以推想的,那就是这批背叛自己国家和人民的恐怖分子,感到由于政府的软弱政策,而对自己的叛国(或圣战)行为缺乏后顾之虑,或他们感到自己的恐怖行动不会受到本国政府的严峻法律制裁和打击,他们不必为此面对严重的后果或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就有恃无恐,大胆行动。当然,这只是一种根据人性趋向所作的推测和假定。可是证之于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恐怖分子的宽宏大量政策,这个假定应该可以成立。不是吗?我们的联邦政府最近正密锣紧鼓地准备为此类祸国殃民的恐怖分子解脱罪过,因而大幅度地减轻了他们的心理压力。自由党政府不但改变和冲淡了加拿大既有的反恐法案的严峻程度,还具体到要恢复他们已经被上届联邦政府剥夺的公民身份,否决了把他们递解出境的法律制裁。这也就是说,这批已经被定罪的恐怖分子,在刑满出狱以后,不但可以避免被递解出境,并可以继续保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和护照,可以随时到海外继续从事他们的恐怖活动,也随时可以在疲乏劳累以后,大模大样地回到加拿大休养生息,在我们的全面照顾的福利制度之下,养精蓄锐,等到恢复精力以后,再踏上中东从事攻击西方国家和杀戮西方人民的血腥征途。当然,这也许是笔者对我们政府对待这批恐怖主义宽容大量政策的一种愤慨之词,但是,从人性上讲,如果一个犯罪分子知道不必面对自己所犯下滔天大罪的严重后果,和必须面对严峻的惩罚的话,那么这种刻意犯罪倾向,或出于对西方国家(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点的刻骨仇恨的恐怖行动,就不但不会停止,而且还会有一种“鼓励”作用。这是连小孩也应该理解的刑事法规罚的常识和常理。更何况那批犯罪分子是有史以来最残忍最野蛮的ISIS恐怖分子?而且,据CSIS情报部长警告称,对加拿大的安全威胁最为严重的,是那批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还没有离开加拿大前往中东,暗藏潜伏或公开生活在我们中间的恐怖分子,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采取严重危害我们的生命财产的恐怖行动。因此,他们对加拿大的威胁性最大。可见,自由党政府坚持要保持这些恐怖分子国籍,拒绝把他们递解出境的政策,无论从哪一方面来件,都是无法理解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宁的“人道主义”,或对人民和国家安全来讲,是“不人道主义”政策。不但如此,这个政策,也使我们的反恐保安机构的工作和任务更加严峻和更加昂贵。不过,加拿大以CSIS为首的保安和情报部门,仍然尽一切努力,防止这些恐怖分子破坏活动。我们也与主要几个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取得联系,并相互交流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情报和反恐经验。据加拿大《加拿大皇家骑警》专员保尔森(Bob Paulson)称,目前,加拿大的有关保安情报组织,必须对所有已经从中东回国,或随时离开加拿大,曾经参与恐怖活动的60名具有加拿大国籍的恐怖分子,实施紧密的监视。但即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他们在本地从事恐怖威胁活动的具体证据,也不能放松。他们中间的很多人,都是在有关部门的24小时的监视之中。
 
毫无疑问,把这些不断来往于中东和加拿大之间,从事恐怖活动的有双重国籍的恐怖分子递解出境,将是确保国家安全的最简单最有效的途径,可惜我们的自由党政府对这些恐怖分子所实施的人道主义政策,实际上是对恐怖分子的仁慈,却是对无辜百姓的残忍。
 
 

与本文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大中资讯网立场。评论不可涉及非法、粗俗、猥亵、歧视,或令人反感的内容,本网站有权删除相关内容。

请先 点击登录注册 后发表评论
You must be logged in to join the discussion

©2013 - 2024 chinesenewsgroup.com Chinese News Group Ltd. 大中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Distribution, transmission or republication of any material from chinesenewsgroup.com is strictly prohibited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of Chinese News Group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