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谈司法执法人员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和偏见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民主国家的民事法和刑事法制度之下的官方和民间关系,虽然都以法律法规的准则为纽带,但法官和警察部门,特别是警察部门的司法执法过程,往往会引起双方的矛盾对立,造成情绪上和身体上的不协调乃至对抗行动。法官或警察都不是神,他们同样与牵涉到法律麻烦的群众一样,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同样会犯错误,并因而有与受法律制裁者或违法市民发生语言矛盾乃至肢体伤害的可能。而执法人员与民众的这种矛盾,最明显的则莫过于在办案过程中与民众有直接利益冲突,感情纠葛,乃至肢体接触所产生的对立和对抗事态发生的警察人员。市民对警察部门的不满,投诉乃至敌对,是警察的过度使用武力和滥用权限,以及因为涉事民众的族裔背景所导致的有意识的“种族歧视“,或因文化隔阂,或因人们的肤色,种族所导致的”无意识偏见“,或由于主管上的”刻板形象“所导致的在行动上和语言上的歧视行为。
人们最熟悉的例子则是,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黑人市民格外严格的作风和行动,或对某一个非主流社会市民的另眼看待。比如警察在日常进行的街道巡逻过程中,对黑人市民的特别严格,或毫无明显理由的追问,检查以及对他们提出各种问题。事实证明,多伦多的黑人市民,在警察执行路上和交通突击检查(Carding)任务中,有特别受无故“青睐“的现象。而且这些问询纪录,往往牵涉到个人隐私,他们还被警察部门当作今后解决和对待犯罪和破案工作资料的档案保存起来。这显然会引起黑人社区的极度不满和不安。更有甚者,这种Carding工作,还经常导致人命伤亡的惨剧。是的,站在警察部门的立场而言,由于有史以来,黑人社区的犯罪率一直远远高于其人口比例,警察自然要把这个事实情况,反映在日常治安和维持社会安全的工作重点中去。可是站在维护人权和族裔平等的立场,这显然令这个社会群体感到极度不公和不安。而且,这也是人们所指的一种值得争论的,被称做无意识的种族刻板定型(Unconscious racial profiling)思想或现象。而实际上,它往往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们且以一个因此导致悲剧发生,而目前正在进行民事听政会和法律纠葛的实际个案,来进行说明和判析。案发的经过相当简单。那就是在2014年9月,一名巡路警察,看到了一辆由黑人驾驶的汽车,因发现其车牌和车灯有异样而被叫停,并对车上的驾驶人和一名乘客进行了常规身份查询。警察在询问车中的一位名为Jermaine Carby的33岁黑人乘客,并根据他的身份证在电脑中发现,他是一个在控案在身的,卑诗省逃犯时,一方面紧急招呼协助,一方面对他进行了进一步的追问和查询。可是那位原来就有精神健康问题的逃犯乘客,则老羞成怒,就突然对警察拔刀,意图动武,对警察进行威胁。正好被因紧急情况赶到现场的另一名警察击毙。事态的发生十分简单。按照刑事犯常理,如果警察在执勤时,受枪械威胁而有生命危险的状况之下,有立即击毙疑犯的权利和必要。这是谁也能够理解的刑事法规。但案发以后,警察当局以疑犯有精神病而自杀身亡为理由向法庭报案。而实际上导致死亡的,是警察自卫开枪,而不是被害人自杀。所以该案为自卫而击毙疑犯的警察,也因此被受害人家人告上法庭。法庭在理解整个案情以后,以警察无罪,但却以警察应该避免“无意识的种族偏见”所导致的悲剧的教训而告终。而且,听证会的评审团,更对事态的发生,向警察当局提出了几项建议和结论。
其一,根据案发的经过,所得出了的第一个结论是,警察虽然对此案不负刑事责任,但却显示出警察当局对黑人的“无意识种族偏见”,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陪审团成员所提出的另一个建议则是,根据法律,警察在检查车辆之时,车上的乘客没有向警方提供个人身份和资料信息的法律义务。可见,如果警察或死者熟知这条法律法规的话,警察就不会对那位死者提出任何有关个人资料的要求,或死者会拒绝与查问的警察合作,警察也就不会发现死者是一个外省逃犯的事态。整个悲剧就不会发生。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法律只是规定,车上的乘客没有向警察提供个人资料的法律义务。但是在另一方面,法律也有规定,如果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真的是出于对某一个嫌疑人有“合理的怀疑”情况之下,为什么不能够对这位乘客提出出示个人省份证件的要求?而且,事实证明,警察的这个举动,实际上业为打击社会罪犯、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一个巨大的贡献。难道不是吗?如果那位冤死的黑人逃犯,未经揭发而今后逍遥法外的话,又有谁能够保证不发生杀人丧命之类的重大刑事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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