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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 警方该销毁“被谈话”- “Carding”的记录吗?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我想我是一个既反对极权主义,但又不赞成目无法纪民主制度的“怪人”。我激烈反对共产极权主义,但同时对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失去控制的“大民主”倾向则忧心重重。
 
我对像美国那样的民主制度失控状态的评判,有时候是绝然无情的。有人说,这也许是人们对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爱之深,责之严”心情的反应。我想,像笔者那样的人应该不在少数。可是,这种观点大概不会受西方国家那批过惯“目无法纪”大民主生活民众的接受和认同。我对自由民主制度的基本观点是,民主制度不是自天而降,而是经过人类历史发展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所发展而成的政治制度。自由民主政治制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拥护,也是能够避免暴力革命和动乱的政治制度。但是它的最大威胁,是生活在这个制度之下的某些群众的极端自由散漫和目无法纪的行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违法乱纪”或乖张行为,是导致民主制度走向分崩离析,乃至陷入极端混乱,最后走向失败的“罪魁祸首”。
 
以世界上最民主自由国家美国所面临的种种社会弊端为例,一个实施“绝对自由”和“目无法纪”的社会制度,隐藏着民主制度走向崩溃的危险。以美国人人都可以自由拥有杀人武器的宪法为例,这个法规终有一天会令美国的社会变成一个法纪荡然无存,人人都必须持枪度日的“蛮荒世界”的危险,并最终迫使政府采取极端手段,遏制民众自由拥有杀人武器的宪法权利。在法纪荡然无存的民主社会,政府会陷入被迫以暴力强制手段,乃至流血方式遏制社会动乱危机的可能,它可能只是时间问题。到那时,民主制度大概要以无数群众付出流血牺牲的代价,以“治乱世,用重刑”的极端专制手段,才能够回复或维持民主制度继续运行。
 
其实,为了避免这种危机的发生和到来,民选政府可以采取“未雨绸缪”的方式,以强硬和执着的政策,限制或规范民众所享有的极端自由的程度和范围,促使每一个人都必须在必要之时,忍受若干不便,遏制若干任性,牺牲若干隐私,以保障社会安全秩序法规的顺利执行。
 
在这里,我们可以用加拿大大城市里,维持社会安全的警察部队的若干政策和工作手段的执行过程为例。以他们在街道巡视和日常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偶然对某些路人或市民进行查问或查询的政策(英文叫做Carding)为例。这个极具争议性的警察治安工作程序和步骤,受到了某些少数有色族裔,特别是非洲裔市民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原因是,从统计数字显示,他们的犯罪率远远高于其社会人口比例。基于常理,大都市警察部门的治安人员和警察力量,也必须花费相应的警力和资源关注社会治安。
 
毫无异议的是,黑人受到警察在巡逻工作中查询的机率,也相应提高。这也应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情况。可是站在该有色族裔社区的整体立场而言,特别是那些清白无辜的黑人市民,也遭到较多查询后所感到的愤愤不平心态,也完全可以理解。而令情况更加复杂的是,警察在Carding过程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和信息,按常理都被保存在档案里,作为今后办案查案的资料待用。黑人社区对这个Carding程序的反感和愤怒之情,更可以理解和同情。
 
但是,站在警察部门的立场而言,这是他们合情合理的治安执法手段和步骤之一。而由于黑人犯罪率超高的实情,他们遭到比常人频繁的查问也是符合常理的现象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正确”的原因,政府对来自黑人社区反对Carding的投诉,就不能不理。而民选政府所能够采取的理所当然的政策,则必然是反对旨在保护社会治安的Carding政策。可是站在身负全体市民(包括奉公守法的黑人市民)治安职责的警方而言,他们有坚持继续执行这个保安工作程序的职责。现在人们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就是,警察和治安部门,到底该不该继续执行Carding政策?并继续保存和使用因此而收集保存的个人档案?
 
站在“人道主义”和“反种族歧视”的立场,Carding政策显然是要不得的治安手段之一。可是对身负保障社会治安重任的警察队伍来说,如果Carding政策不符“人道主义”和“族裔平等”原则,那么法律法制对罪犯的惩罚,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判刑,不也都应该受到严格限制,乃至彻底取消?因为不管是加拿大的还是美国的监狱里面,以人口比例计算,关押的罪犯绝大多数都是黑人和原住民族裔。因此,如果按照上述的种族平等和人道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我们的法律法规岂非都是“种族歧视”?那么,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管制之下的监狱系统,警察部门,刑法制度,岂非都得加以彻底的修正否定乃至废除?
 
当然,用这种方式推理,难免有些极端,可是严峻的执法行动难道应该以“族裔背景”和“人道主义”,而不是以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来判刑?或可以按照罪犯的族裔背景而有所”商榷”和“讨价还价”的余地?是的,如上所述,就整体而言,只有占非常细小比例的族群反对警察的Carding政策,那也就是说,警察的这项街道巡逻政策得到绝大多数市民的赞成或支持。那么民选政府应如何做出最后决择呢?如果按照众所周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这种“平等”,难道还得附进一条罪犯的肤色和族裔背景为依据的规则吗?
 
是的,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没有杀人打劫,没有男盗女娼,没有欺诈违法,没有吸毒贩毒等犯罪现象的,所有的族裔都平等相处的和谐社会。可是这种理想社会环境,既不存在于有“格杀勿论”的极权主义社会,更不存在于有广泛乃至绝对民主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不管是在哪一种社会,必然有一小部分人会作奸犯科,违反法律,祸害人群。如果法律对这种行为不相应地加以管制约束和惩罚,人类社会就不可能长久处于安宁的状态。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但不加以有效遏制和严格打压,整个社会有走向极端民主,最后趋向于完全失控,乃至陷入无政府状态的大混乱大灾难,以至于不可收拾的危险局面。以该不该废除警察维持社会治安的Carding工作为例来点明主题,这是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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