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加拿大非工会组织工人是否也受联邦法律保护
来源: 大中报特约 碧海
本文所指的工会组织是指大工会组织。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这些大工会组织的工人,不但受工会组织的保护而享有特殊的“工人贵族”那样的工薪待遇和福利享受,而且还得到联邦政府的保护。他们是真正的西方民主国家里的“工人贵族”。这些工会以庞大数目的会员选票作为政治实力,令政府向他们屈服低头而获得特殊利益。我经常把这样的工会组织,称作民主国家工人阶级中的“贵族组织”,其成员都是“工人贵族”,原因在此。不过,在没有工会组织,而同时又是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像所有银行那样的金融机构,海洋运输企业,电话通讯和无线网络公司等大型工矿企业,和部分原住民举办的经济活动企业等大约12000个企业的82万名工薪阶层中的50万,并无工会组织。但与他们有关的各项职业权利,也同样受到联邦政府的保护。这大概是很多人不知的情形。最近发生的一个案件,是能够说明和体现这个议题的最好例子。
加拿大最高法庭,最近审理了一件发生在2009年的,原子能电力公司(Atomic Energy of Canada Ltd.,AECL),因以不明确的理由撤销了一个名为Wilson的公司管理员的讼诉案件。法庭以6对3的最终裁决,判原子能公司败诉。法庭在裁判过程中,发现那位管理员被辞退的原因,是他对一件有贪赃枉法嫌疑的公司经营事件,“吹了口哨”。因此遭到报复性惩罚而被辞退。虽然公司给予他慷慨丰厚的各项应得福利待遇,但还是感到自己受了不合理的待遇,和他的应得权利受到了侵犯,因而把案件告到加拿大最高法庭。在庭审中,辩方声称,当公司辞退一名员工,而同时又事先通知,并赋予一个合理全面的退职福利项目,就不需要给予任何辞退的具体理由。这显然遭到了最高法庭的拒绝和驳回,并宣判原告胜诉。显然,要是原告要求,AECL还得复用那位管理员,更可能还得给予金钱赔偿乃至书面道歉。这对于不懂或轻视这条联邦法律,以及疏忽公司经营操守规则的公司高级主管,显然应该从中汲取教训。
但是,这并非说,联邦最高法庭禁止这些公司,因经济原因,或整个公司必须进行机构改变和重组等原因而辞退若干员工。也并非说,资方也不能够以员工的本身行为操守过失,或其他的正当原因而辞退工人。最高法庭强调,在这种情况之下,资方首先必须清晰明白地告知员工受罚的具体事实和原因;而且,还应该在作出最后辞退的决定之前,给予受影响的员工有充分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时间。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方面必须在执行最后辞退令之前,逐步把纪律规则告知犯错误员工的方法,协助其改正错误。当然,就人们所知的实际情况,涉事的员工几乎绝少有如此优惠的待遇。一般都是公司对涉及问题的员工,毫无解释地当场执行辞退令。事实上,除了斯哥沙省和魁北克省以外,加拿大没有一个省份,有类似保护无工会组织工人这些权利的联邦法规。从上述这个案件可以推断,从此以后,那些在联邦政府注册登记的大公司的员工,除非触犯了非常重大的公司规则,或因公司重组等重大原因以外,几乎每一个员工都保证持有终身职务。这也是《加拿大劳工联合会》(The Canadian Labour Congress,CLC),为加拿大联邦法庭的裁决欢呼的原因。
上述最高法庭裁决的此案,是今年以来的第三个维护工人权益的案件,第一和第二宗案件,是涉及工人是否有权组织工会和罢工权利的讼诉案。毫无疑问,最高法庭的最终裁决,是工人有组织工会和进行合法罢工的宪法权利。但是,在辞退Wilson案件中败诉的原子能电力公司,不服联邦法庭的裁决,已经向最高法庭上诉。上诉法庭的初审结果,是站在资方的立场。判原子能电力公司胜诉。而Wilson也跟着向联邦最高法庭上诉。到本文执笔之时,该案仍然在进行之中。不过,无论该案的终审结果如何,在加拿大,工人的宪法权利得到的保障,是一个圣神不可侵犯的最基本人权。每一个加拿大公民,特别是对我们这些来自专制独裁国家的移民而言,不但应该为此感到高兴,也应该珍惜自己所享受到的加拿大的民主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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