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引渡案续审:辩方强调不符“欺诈罪”条件
来源: 大中报 王飞
(大中报/096。ca综合讯):华为副董事长孟晚舟引渡聆讯进入最后一周,8月16日周一在卑诗最高法院继续进行。辩方律师指责联邦检察总长扭曲了欺诈罪行法例,并指孟对汇丰银行作出的言行,不能构成欺诈控罪,而且汇丰应该知道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即使被指违反美国制裁令,也与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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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的律师团队兵多将广,16日轮到桑德勒(Mark Sandler)在庭上发言,他并指责控方未能建立“孟的简报内容”与“汇丰银行违反美国制裁令”之间的因果关联就提起诉讼,是“颠覆了欺诈法的定义”,在加拿大没有先例;甚至未有证据显示汇丰面临任何刑事或民事处罚,此案不符合“欺诈罪”的最低门槛,孟应被立即释放。
桑德勒形容,检方在本案中的致命弱点是无法提出证据将孟的行为与汇丰银行违反美国制裁令或因而导致损失连系在一起。“这是一宗非比寻常的案件,不寻常之处在于,在聆讯展开两年多后,当中因果关系的理论仍弄不清。”
他继续攻击检方日前陈述的论点,形容对方提出的理论是“前所未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站不住脚”。桑德勒称,汇丰银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而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如此的遥远、属推测性和假设性”,不足以支持提出欺诈的起诉。
他又指,检方不能指称孟欺骗汇丰,致其违反美国的制裁令;而同时又说汇丰因为无辜受骗而陷入被刑事定罪的风险中,两者不可能并存。
辩方称,汇丰是独立作出决定,选择批准华为子公司星通科技(Skycom)的财务交易,孟根本无法得知汇丰对批准该笔交易会作何打算;她也不知道一旦汇丰批准交易会对该银行带来甚么后果;而即使汇丰真的因为受到孟的误导而批准了交易,指控仍然不能成立,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汇丰因而蒙受实际损失,或陷入蒙受损失的风险中。
为进一步巩固“商业交易中的不诚实行为不必然导向欺诈罪”的论点,桑德勒引用一宗1973年的诉讼案举例,当年一名叫Winning的女子被指控在向Eaton's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撒谎,但最终被判无罪,因为法庭认为,该百货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根据该女子的申请表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信贷。
“就算法院裁定汇丰是依据孟的‘虚假陈述’来作结汇,欺诈指控仍然无法成立”,桑德勒续指,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汇丰遭受了实际损失或承担了相关风险。
“汇丰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触犯民事风险的可能性亦微乎其微、建立在假设及推论的基础之上,不存在事实层面的剥夺来支撑整宗欺诈诉讼。”
这名辩方律师向副首席大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表示,即使汇丰处理了星通科技涉及伊朗业务的交易,也不会违反美国的制裁令,但汇丰透过其美国分部来处理,经过了美国的金融系统,才触发被指控违法。“孟女士怎知道汇丰会通过美国来处理这些交易?”
检方代表弗雷特(Robert Frater)上周形容,孟向汇丰作出了不诚实的描述,已是“昭然若揭”。桑德勒周一反驳,孟向汇丰作出的描述,清晰表明华为与星通科技在伊朗有业务合作,而汇丰依然选择以此方式批准星通科技的款项交易。
辩方在以书面呈堂的总结陈词中称,“孟女士的描述并非不准确;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汇丰都清楚自己需要知道些甚么,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辩方的陈词续称,“记录中没有显示任何足于构成在加国法例中属于欺诈的内容,孟女士不能因为一些在加拿大也没有理据需要接受审判的证据和指控,而被引渡受审,她必须获得释放。”
辩方会在17日周二继续总结陈词,聆讯按计划将于周五结束。法官会在那之后作出是否引渡孟晚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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